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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库房规约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若除弊尽公自尔无私十方信施私取便成业海三世因果明察即是福基常住僧物可分不可分律制分明掌护知事守在尔躬功不唐捐幸以鉴之:

一、司库管理各种器物须盘点登记清楚录具清单两份分执存照库头当妥善照管退职时须向监院等执事照前清点交付若失若坏若私借于人不记不还责令赔偿其赔款仍置原物无混。

二、库头管理对象常住需要当与而不与者罚不应与而私与者罚赔。

三、常住农物财物若要移至他寺或他用必须预先白众方可行之。

四、采购物品回寺库头师负责验收后盖章随即登记清楚避免错误。

五、饮食等物品须经常检查及时处理避免霉烂不得以腐朽变质食物供众。

六、凡常住财物不得以公济私及挪借更换若个人确有困难需暂借由监院批准写好借条限时交还若失若坏或久借不还责令赔偿。

七、亡僧遗物按羯磨现前僧处理不得误用。

八、凡老病僧人若有所需要按价给予若无力购买白众执事同意可以多寡给予照顾。

九、库房执事凡退职须一一对众清点明白交付新执。

(责任编辑:清凉)